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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基礎性制度,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,是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的重要部署。加強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教育保護是退市改革的重要內容,對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促進資本市場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。
一、退市過程中投資者的知情權
二、退市后投資者的交易權
三、退市后投資者如何維權
退市不是一退了之,尤其是存在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,其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董監高和中介機構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隨著新證券法、刑法修正案(十一)的發布實施,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的落地,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和民事賠償機制進一步健全。涉及欺詐發行、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,投資者可通過先行賠付、責令回購或者通過單獨訴訟、共同訴訟、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、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投服中心也可適時依法啟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,并提供其他相應法律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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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5投資者保護|致各市場主體的一封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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